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3224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冯承玉。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申请人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滁州广场支行(账号34×××14)的85万元存款。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上述保全购买了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滁州广场支行(账号34×××14)的8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小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