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

5406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东海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2民初5406号
原告: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变电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尚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新、陈健,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东海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珍珠园1352栋103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郭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念祖,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南部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冯承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东海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2019年11月25日,原告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剑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