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3781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承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拂晓。
原告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