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

490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东海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民初490号
原告: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变电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尚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鞍山市东海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珍珠园13-52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南部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凤凰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冯承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海,男,该公司厂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东海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东海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东海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元(已减半),保全费520元,合计1019元,由原告盐城点阳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爱东
人民陪审员  刘爱琴
人民陪审员  马 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李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