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4执2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程。
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长安。
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2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应于调解生效后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9月14日两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1417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久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