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异5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生于1976年3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1栋三单元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235538。
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留足其医疗疾病所需的被本院扣划的款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该笔被扣划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配意见,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董志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