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503执异5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生于1976年3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1栋3单元28层2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23553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0503执1236号】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农业银行账户6228XXXXX1171。被执行人***对冻结该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候子敬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称,自己患乳腺癌,其购买的商业重大疾病险的理赔款是打入银行卡号6228XXXXX1171的,其理赔款要用于其治疗乳腺癌的支出,自己无任何收入来源,如果冻结了该银行卡,就没有钱治病,病情将进一步恶化。综上,申请人***认为,应当解除其名下的银行卡号为6228XXXXX1171的冻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5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以(2021)川0503执1236号立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农业银行账户6228XXXXX1171。2021年6月23日被执行人***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检查,系患左侧浸润性乳腺癌,建议手术治疗。2021年7月***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购买安联超级随心两全保险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其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6228XXXXX117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本院(2021)川0503执1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证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账号信息、保单详情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无证据证明确需医疗费用的金额,但结合***诊断及住院治疗的事实,可以证明***患乳腺癌需治疗的事实,以及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事实,根据***现在的客观情况,应暂予解除***该银行卡的冻结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异议人***农业银行账户6228XXXXX1171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