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隆昌市某某建材经营部、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2178号
原告:隆昌市***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址:四川省隆昌市。
经营者:郭时恩,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现住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利,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
原告隆昌市***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市***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昌市***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隆昌市***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