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1栋3单元28层2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235538。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6年3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本院在执行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超领工程款248034.67元及相应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一控”,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中远国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000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金额为5000元。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周定洪
审判员 董志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