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绣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锦绣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03民初860号
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桂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冬梅,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绣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3892R。
法定代表人:吴微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绣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4元,减半收取4762元,由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