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收,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振兴路6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坤隆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西董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四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收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坤隆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2)鲁1681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收上诉称,依法撤销(2022)鲁1681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涉案工程是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山东坤隆达置业有限公司工程,该工程是位于邹平市××工程。2021年2月份,上诉人与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天悦学府18#、19#楼所有内墙抹灰施工协议,约定上诉人为天悦学府小区施工工程进行内墙抹灰。一审法院认定案由为劳务合同关系,不适用专属管辖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相关解释,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邹平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坤隆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收签订的《施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劳务分包,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涉案协议第十三条第1项对争议处理作出约定:“在履行、解除、终止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依据管辖约定,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