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310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永建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磁村村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206296299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振兴路61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1769705173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永建砂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