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贵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和贵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289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显林,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莎,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和贵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马军屯村一幢二单元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lHT32。
法定代表人:朱江,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和贵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18元,减半收取9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晓琴
书 记 员  蒙忠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