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贵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3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西平道河工大科创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金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博文,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祥,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和贵长丰总经理,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和贵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马军屯村一幢二单元4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和贵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津0113民初386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贵州和贵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和贵长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18774.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边凤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