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顺源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顺源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票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1381行初40号
原告朝阳顺源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103。
法定代表人孙树昀,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海泳,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南山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洪振洋,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程光,北票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贾立峰,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南山街舍宅路**
法定代表人王力,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子安,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海文,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朝阳顺源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北票市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朝阳顺源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顺源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顺源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朝阳顺源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志平
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
人民陪审员  荚永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