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4财保5号
申请人:喀左县宏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兴隆庄镇头道洼村**。
法定代表人:曹丽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仁,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达旗街**。
法定代表人:钟学军,经理。
申请人喀左县宏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喀左县兴隆庄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给被申请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喀左县兴隆庄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给被申请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如需支付,须经本院许可并将价款交本院提存。
查封担保财产:担保人曹丽娜与担保人张喜林共同所有的位于喀左县的房屋一处(所有权证号为:喀左房权证大城子字第**)。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铁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