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6民初1206号
原告:会东县宏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三鑫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MA62H39M81。
法定代表人:黄初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雨来,重庆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
原告会东县宏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并于2020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会东县宏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甘仁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