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0304行初59号
原告诸暨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陶姚村浬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406640L。
法定代表人戚利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封森,播州区团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0560919015T。
法定代表人王长林,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刘凯亭,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户籍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黄守强,播州区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茂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凯亭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2021年3月31日,原告以被告主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茂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琳
人民陪审员 张家学
人民陪审员 赵从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韦文舟
书记员敖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