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茂盛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聚铭建材有限公司、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财保142号
申请人:遵义聚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A2地块**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H05Q61D。
法定代表人:卢泳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钦,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共青大道与园区一路西北侧东都遵南首府售楼部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55012148U。
法定代表人:戚建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诸暨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406640L。
法定代表人:钱力,董事长。
申请人遵义聚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暨茂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函(保单号:xxxx)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华支行账号为13×××40、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2×××88、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支行账号为24×××11的账户;冻结诸暨茂盛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2×××83、在绍兴银行诸暨支行账号为20×××11、在诸暨农商银行暨阳支行账号为20×××52的账户(本案冻结金额以270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遵义聚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戴继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邹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