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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遵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22742号 原告:诸暨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 被告:遵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原告诸暨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诸暨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