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中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淄博金邦达经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张民初字第2257号
原告:淄博中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石丽城五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隽,淄博张店信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金邦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怡祥园10号楼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腾晓婷,该单位员工。
第三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42号。
负责人:高汉京,行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第三人:淄博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鑫益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福宁小区41号B段7层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淄博国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上湖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淄博凡尔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杨寨陶瓷工业园耿家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中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金邦达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淄博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益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国滔物资有限公司、淄博凡尔赛陶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中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淄博中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卿
审判员聂振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