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2民初5965号
原告:宫立贤,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立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