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4394号之二
原告: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社区沿街楼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9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许营乡武庄村70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40元,由原告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