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财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社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鲁148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200300920009XXXX账户内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