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财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社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鲁148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200300920009XXXX账户内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