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社区沿街楼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200300920009XXXX账户内存款60万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耿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