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

上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执1826号
申请执行人: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297室。
法定代表人:何振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玉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68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邹云亮。
被执行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6层623室。
法定代表人:薛海华。
本院执行的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湘032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656664.21元(暂未计算质保金逾期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红
审 判 员 谭琪弋
审 判 员 王卫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斯扬
书 记 员 周定希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