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电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50891885G。
委托代理人郭聪,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6X5M8T。
法定代表人邹云亮,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股权情况、银行账户、保险、证券、房产、车辆、网络资金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对被执行人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邹云亮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有效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不定期自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徐春雷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叶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