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终2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美景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李香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华,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298-6号。
法定代表人:丁淑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志,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美景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1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1.一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均未作出认定,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施工合同已实际解除,对于工程款及质量问题一次性解决较妥,依法合理认定合同解除的原因、过错及责任,并据此确定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2.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针对己方的诉讼请求申请司法鉴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对该鉴定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此外,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价款结算方式、支付条件和进度等都不相同,工程本身又涉及三期工程,各期工程的完工情况、质量问题亦不相同,可考虑分别进行审理,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1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美景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0元、上诉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栾海宁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