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景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美景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财保51号
申请人:山东美景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05879676R。
法定代表人:李香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英海,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滨海中路1599号A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134182822。
法定代表人:汪仁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美景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126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126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任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