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943号
申请人:山东美景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李香芝,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298-6号,现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衣瑞香,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美景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1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5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