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2332号
原告:***市育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1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天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52小区北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泽贵,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育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育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5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199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冀鹏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晁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