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9001民初6757号
原告:新疆天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原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天富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纪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