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02执291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泰山路127号丙单元24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盈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于维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颐合(深圳)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维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颐合(深圳)医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顾鸿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