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3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70号丙。
法定代表人高东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军,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泰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主管,住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代理人***,系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青岛市四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终结本院(2010)崂王民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2012)崂执字第849号的执行。2016年1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6076元,执行费34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冻结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在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程款2800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崂王民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侯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