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崂执字第141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康净净化消毒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崂执字第1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究
审判员***
审判员侯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