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3民初6573号
原告: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满墩村。
法定代表人:曾福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8元,减半收取9419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