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3560号
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23。
被告: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86。
本院在审理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宝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佳莉
书 记 员 来 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