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240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佳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XC4P1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8号津通国际工业园18号812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89503683,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市佳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72658.6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