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3725号
原告:***,男,194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智,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2634778K。
法定代表人:徐银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景天园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天园林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景天园林公司支付***劳务费105490元及利息,利息以10549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10000元;2.景天园林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景天园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为景天园林公司的中建新悦城A2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完成了部分项目,2021年12月20日双方对账确认应付款173550元,已付款68040元,欠付款105490元。经多次催要,景天园林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景天园林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陈述,其经人介绍自2017年开始到景天园林公司的中建新悦城A2地块工地从事景观绿化相关工作,并邀请亲朋好友共同到该工地提供劳务。劳务费是景天园林公司统一向其支付后,其再按照每个人的劳务量进行分配,其不赚取差价。因为景天园林公司欠款时间较长,其他人的劳务费其已自行垫付结清。
***提交《对账单》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加盖景天园林公司公章,记载:“施工单位名称:***,发包单位: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名称:中建新悦城A2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应付金额173530元,已付金额68040元,欠付金额105490元。落款日期:2021年12月20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7年至2018年期间,景天园林公司多次向***转款,均备注“劳务费”或“人工费”,转款金额两万余元至十万余元不等。***称案涉工程的劳务费在2018年之前就已发生,2018年9月21日前,其就多向景天园林公司次催要,但该公司仅支付了一部分。2021年12月20双方对账后,景天园林公司出具了对账单,确认欠付金额为105490元,相应利息应从2018年9月21日开始计算。
***另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金额5000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微信收款截图打印件,主张为主张权利支出律师费5000元,应由景天园林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提交的《对账单》等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认定***与景天园林公司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主张景天园林公司付劳务费10549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账单》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未举证证明与景天园林公司对付款时间及利息有约定,未提交证据佐证向景天园林公司催要劳务费情况,主张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证据不足。***提起本案诉讼后,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向景天园林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公告期于2022年6月16日届满。本院认定利息以10549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未举证证明与景天园林公司对律师费进行了约定,主张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景天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105490元及利息,利息以10549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付至*****账户。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0元(***已预交),由***负担251元,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9元(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娅   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敏书记员马中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