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5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中海华山珑城安置二区仁**(A区)5号楼1401,身份证号码3701111949********。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名都国际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2634778K。
法定代表人:徐银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如下:一、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105490元及利息,利息以10549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付至***建设银行天桥支行6236682340005526388账户。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已预交),由***负担251元,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9元(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因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因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名下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情况,该法院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2年12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7949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