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8397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2634778K。
法定代表人:徐银围,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