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昕孚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1302执异454号 ??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青岛昕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云海路15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28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名都国际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20)鲁1302执3185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青岛昕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昕孚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青岛昕孚公司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0)鲁1302执318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事实与理由:贵院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认定的到期债务数额错误,被执行人景天公司对异议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并非1674597.93元。第一、对于质保金部分,尚不到支付时间,应当应付工程中扣除。而且景天公司施工的青岛中建锦绣城南区E地块景观工程存在大量质保问题,根据异议人与景天公司于2018年1月5日签订《青岛建锦绣城南区E地块景观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第三条约定【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专业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人或者物业管理委托人发出的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该费用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且无需专业承包人确认,质保金不足扣除时,发包人有权向专业承包人追索该维修费用】,因此异议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含质保金)中将维修费用扣除。具体包括1、景天公司施工不当导致部分雨污水管材破损和变形,该区域雨、污水管道堵塞,同时号区域内石材铺装、园路铺装、塑胶、沥青路面等部位出现不同程度的沉降或空鼓,需对破损管道进行更换、沉降的铺装、路面部位进行破除、更换和维修,维修费用约为31.57万元(后附现场照片)。2、由于景天公司后期**养护不当,导致园区内大量**、地被、草坪死亡,对其清理、更换费用约为29.3万元(后附现场照片)。第二、经了解景天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导致多次出现农民工讨薪上访的现场;根据景天公司提供资料,景天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及供应商货款约为565713元。我司作为责任央企,适值中秋临近,为预防农民工及供应商上访讨薪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我司进行代付,申请法院酌情考虑上述资金暂不予执行。综上,贵院(2020)鲁1302执318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若执行后我司存在代付相应资金的风险。现有质保金已经不能有效覆盖上述资金,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撤销(2020)鲁1302执318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临沂分行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中国银行临沂分行与景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2019)鲁1302民初85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冻结)景天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异议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天公司所有的在青岛昕孚公司的债权350万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85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景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临沂分行借款本金9628099.79元,并支付罚息、复利;二、景天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临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代理费16万元;三、**、**、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景天公司追偿的权利;五、驳回中国银行临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诉讼阶段的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阶段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鲁1302执318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青岛昕孚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的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景天公司到期债务1674597.93元,执人民法院过付款专户,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在异议人青岛昕孚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应当停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并从到期债权中优先扣除相关修复费用,以及异议人代被执行人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均需要计算到期债权具体数额存在异议,涉及当事人重要的实体权利,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待取得该到期债权的执行依据后再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鲁1302执318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二、驳回异议人青岛昕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审判长 孟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 ?? ??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 ?? 书记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