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5063号 原告:***,女,汉族,1960年12月3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女,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名都国际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2634778K。 法定代表人:徐银围,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男,汉族,1958年4月9日出生)已于2020年3月1日去世。本案三名原告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生前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带领一帮农民工一同为被告提供劳务。在涉案工程完工后,**已将全部的劳务费预先支付给了参与该项目的各位工友,但是被告至今仍有40,000元劳务费未向**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现三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依法维护原告的权益。 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带领工人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部分劳务费。2021年6月11日,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本公司欠**施工队位于中建锦绣城E地块的绿化人工费40,000元,2021年7月20日前付清。后被告未支付上述人工费40,000元。 **,**(于2020年3月1日死亡)与***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儿子***、女儿***,**父母已先于**去世。 本院认为,**组织工人为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劳务费,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绿化人工费40,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7月20日前付清,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死亡后,其生前对被告享有的合法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原告***、***、***作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请求被告支付尚欠人工费4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放弃并承担举证不能及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冯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