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桥环境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147号 申请保全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区徂徕镇桥沟村。 被保全人:***,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保全人:山东绿桥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小区11#-2-501。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绿桥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8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