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民初2032号
原告:成武兴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周店村东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C78DM66。
法定代表人:郭东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冯海萌,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汉泉路南段西侧东昌花园小区0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EN77980。
负责人:杨延忠,总经理。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1033A。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祥泰广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921061X9。
法定代表人:李雨生,执行董事。
原告成武兴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成武兴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武兴泰新型建材有限公撤回对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周生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子凯
书 记 员 许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