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民初235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吉,济南济阳崔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4号楼29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雨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南 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光玉
书 记 员  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