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广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广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4850号 原告:***。 被告:常州市广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州市广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