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东易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02民初4663号
原告: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县城盛世豪庭2幢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331033069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易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繁荣路18号瑞祥花苑B幢15号。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