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一分公司与某某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执160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9号2单元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DGHE5H。
负责人:周殿圆,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县城盛世豪庭2幢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33103306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一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92民初9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80000元、案件受理费4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盐城市XX幢XX室、XX室的房屋,本院已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轮候),因上述房屋已设立抵押且被查封,故暂无法进行处置;3.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8月4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8月4日,被执行人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一分公司180000元、案件受理费4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92执16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洪
审判员 周绪鹏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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