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755号之一 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86936933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上海农场庆丰分场场部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方伍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号,现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22日,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原告江苏庆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尹 群 书 记 员  陈 玮